大数据预测技术在侦查领域的运用,能够引导事后侦查逐渐向事前侦查转型,这对于减少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5]人常说实践出真知,其实准确地说是实践出经验,但即使是经验也是总结出来的,不经总结或者不会总结,连经验都未必有,更不要说思想、理论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理论思维无非是才能方面的一种生来就有的素质。
辩证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会妨碍甚至侵蚀法律的公平性和法治的统一性,因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是其一,同时还要万变不离其宗——法治精神。呼格案不是哪个律师发现的,而是记者发现的。或如张文显教授所说的法律是求真向善尚美的艺术。但法官查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其中并不包括上述特定情形。
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司法对立法的反馈和促进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辩证的人只能辩证地认识、辩证地思维。{3}62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
但法律不是孤立的、封闭的、纯粹的,法律源自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这就决定了法律不能求诸内而要诉诸外,套用一句话,尔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如我国的许多法律都首先规定了基本原则。如果能够追求客观真实,仍要追求客观真实,并且力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法律是固定的、稳定的,而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
{14}131法律思维并不是目的,经由法律思维的训练,进而培植法律信念、树立法律信仰、体现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才是更为重要的目的和价值。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引起了社会公愤,以至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于身份特权,法治所要求的平等人权,就是理想。对于无法无天的人治,法治所要求的依法而治就是理想。{30}7因为事实上并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所谓法律问题就是与上述众学科有关或者从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法律思维离不开价值思维的指导和规训。
{7}144之所以如此,与其说是与其依法思维有关,不如说是与其法律理念、法理思维有关。法理思维又是法律思维的基础和指导,没有法理思维作基础和指导,公民将无法守法。如同样一个案件,咨询律师与咨询法学教授,得到的建议往往大有不同。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办法。
对于法律来说,常识、共识往往就是真理,就是法理。公平正义等价值既是法律思维的基线、准线和中轴线,也是法律思维的底线、红线和高压线。
这种思维就是法理思维。话说回来,仅凭常识共识就能解决的问题,又何必诉诸法律思维呢?法律要入乡随俗,不可卓尔不群。
虽然有合法性与客观性难以两全的少数情况,但不能因为少数情况而否定多数情况。所谓的理论思维,主要包括概念、判断、逻辑、推理等环节和过程,核心和宗旨是理论或论理,什么也大不过理去。我们不需要司法浪漫主义,但也不能满足于司法事务主义,还需要司法理想主义。孙晓楼先生早就指出:我们研究法律,决不可以闭关自守,专就法律来研究法律,应当由社会人事的各方面来推求法律之所以然。一切思维包括法律思维,其实都不应是就事论事,而应是由事至理、由表及里、由特殊性的经验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法律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规则所要调整的领域是无限的,这就使得有限的规则难以完全把握无限的世界。
法律思维不是奇思妙想,守正即可,不必出奇。当时还被许多人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但我看这恰恰是最大缺点。
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相比,法理思维更要求真,也更能求真。仅仅就事论事、事不至理、理不服人,还不是理论思维。
但灵活运用又不能乱用滥用,这就需要法理思维。但要达到这种普遍性思维,就需要法理思维。
但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会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必须予以限制。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这种形式法治,是法治中的形式主义,但同样是形式主义,一切形式主义都有其固有的局限和弊端。为此,他认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最重要的,要推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
高明的审判艺术就在于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并寻求微妙的平衡。【中文关键词】 法理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 【特邀主持人:邱本】 主持人语:中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需要创新发展与转型升级。
要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贪多法律规则,规则再多也无济于事,而是诉诸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兜底条款,是万法之源,也是万能之法,是没有法律时的法律。这样做也不违背实事求是,如按照现有的认识作出目前的判决,正是实事求是。
要改变弥漫于法学界和法律界的现实主义,迫切需要法治理想、法理思维和理想思维。{21}根据条件就是实事求是,脱离条件就不是实事求是。
这是由法律的属性决定的。法理思维的核心是唯法理而思维,以法理指导思维,思维方式法理化。人是有理想的,并不满足于现实,因为现实世界并不能令人满意,更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因而人要改造世界、征服世界。
这种纯粹封闭自大的法教义学根本就不能教给人们以法律的真谛或真义,最多只能教给人们以法条甚或教条,最多只能培养一些法匠,不可能培养法学家。因为信仰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律思维的目的。
虽然如此,但不能直达法治实践目的而抛弃法理思维,因为有了法理思维才能更好地达到法治实践目的。这对于将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区别开来,并以法理思维指导法律思维、规范法治思维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此就法论法,自证其法,循环论证,是论不了法、教不了法的。法律(典)制定得如何,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理论思维的集中体现和具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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